根据《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管理办法(修订)闽卫院科〔2019〕7号》文件,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,扣除相关税费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后,按如下比例分配:学院占15%,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占15%、项目组占70%,项目主要完成人分配不低于项目组提取部分的60%。根据文件要求及项目负责人分配,并报药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通过。现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表予以公示,公示期十六天。公示期内如有异议,可向药学院办公室反映,联系电话:0591-22869830。
项目名称 |
成果转让(一种含有苦参精油提取物的抑菌泡脚液及其生产工艺) |
类别 |
成果转让 |
编号 |
合同号:2023049(药) |
转化成果到校经费(万元) |
1 |
净收益(万元,指已扣除相关税费、评估费等) |
0.990099 |
项目负责人 |
罗兰 |
收益支出 (万元) |
0.6930 |
占净收益(%) |
70% |
具体发放名单如下 |
序号 |
姓名 |
金额(万元) |
1 |
罗兰 |
0.6930 |
药学院
2026年3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