闽卫院工〔2011〕8号
为加强学院妇女工作,充分发挥妇女“半边天”作用,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工作,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、《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福建省直机关妇女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依照相关文件和规定,中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院党委”)决定成立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妇女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院妇委会”)。院妇委会是学院妇女群众组织,在省直妇工委、厅直机关工会女工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妇女工作。
第二条 院妇委会以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,代表和维护学院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,推动学院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,团结教育广大妇女,围绕学院人才培养中心工作,为创建省内领先、国内一流示范性高职院校,实现学院跨越发展、科学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 院妇委会的基本职能是: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,参与学院有关妇女工作、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,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团结教育广大妇女,充分发挥妇女“半边天”在学院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
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精神,围绕教育教学中心,服务建设发展大局,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,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,为福建经济社会建设建功立业。
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、院工会和院职工代表大会决议,完成省直妇工委和厅直机关工会女工委部署的工作,服务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。
第六条 积极开展“巾帼文明岗”、“五好文明家庭”和“女性素质工程”活动,组织培训、交流和研讨等活动,提高学院广大妇女的理论素养、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,引导她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弘扬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,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。
第七条 努力践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积极参与学院有关妇女工作、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,做好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,关心妇女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向有关部门反映她们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作用,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协助院党委和院工会开展评比表彰工作,宣传和表彰妇女中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,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,适时向上级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,促进妇女人才成长。
第九条 关心妇女的身心健康,以重大节日纪念日等为主要载体,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讲座、文艺、体育、心理咨询等活动,全面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。
第十条 弘扬巾帼志愿者精神,组织妇女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、献爱心、春蕾助学、结对子等帮扶活动,推进团结、友善、互助、互济、人际融洽和谐大家庭的形成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院妇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、委员若干名,由学院女教职工和附属医院女医务人员推荐候选人选,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报院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审批。
第十二条 院妇委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: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、思想道德素质、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,热爱妇女工作,在妇女中有较高威望。
第十三条 院妇委会主任主持院妇委会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院妇委会的日常工作,其他委员分工协作,履行好组织、宣传、文体、维权等项职责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。院妇委会应定期向院党委和院工会汇报工作,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及时向上级妇女组织报告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以及上级妇女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。
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。院妇委会要定期召开委员会(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),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。对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,妇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,先进妇女组织、优秀妇女干部、“三八”红旗集体、“三八”红旗手、巾帼文明示范岗、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及其他重要事项,应召开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,并按有关规定上报、表彰。
第十六条 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制度。院妇委会要经常联系各级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,及时了解、关心妇女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及时帮助反映、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七条 学院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妇委会专项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十八条 院妇委会可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赞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,通过各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,并做好经费的管理。
第十九条 院妇委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妇女的教育、培训、宣传、表彰、文体活动等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妇委会负责解释。